住宿協議
本協議的範圍
第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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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,適用本協議的規定,本協議未約定的事項,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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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符合法律、習慣範圍內的條款和條件的,不論前款規定如何,以特別合同為準。
申請住宿合同
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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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與本酒店簽訂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告知本酒店以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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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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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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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費(原則上以附件1的基本住宿費為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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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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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在前款第2項規定的入住日期後繼續入住的,本酒店將視為在提出要求時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。
住宿合同的訂立等
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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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,即訂立住宿合同。但是,當博物館證明它沒有同意時,這不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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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時,酒店設定的申請費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,最高為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(超過3天的為3天)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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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費將首先計入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中,如適用第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,則按先罰後補的順序收取申請費。有餘額,按第十二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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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在本酒店依同款規定指定的日期繳納第二款規定的申請費的,住宿合同失效。但是,這僅限於酒店已通知客人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的情況。
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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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有前條第2款規定,在合同訂立後,國家發展聯盟可以接受不需要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殊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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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酒店在受理住宿合同申請時,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,或未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的,視為符合前款特別規定的,增加。
拒絕簽訂住宿合同
第五條
在以下情況下,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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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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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房因滿員(會員)而沒有房間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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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認定為住宿者有可能違反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習慣的行為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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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打算停留的人被視為屬於以下(a)至(c)中的任何一項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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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暴團成員不正當行為防止法(1991年第77號法)第2條第2項規定的黑幫成員
(以下簡稱“黑幫”),同條第2條第6項規定的暴力團伙成員(以下簡稱“暴力團伙成員”),
黑幫的準成員或黑幫和其他反社會勢力的官員 -
當團伙或團伙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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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官員被歸類為歹徒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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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打算留下的人被明確認定為患有傳染病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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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您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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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天災、設施故障等不得已而無法住宿時。
客人合同解除權
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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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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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客人因客人的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(根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,酒店通過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要求付款。在某些情況下,除非如果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),將按照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。
但是,如果酒店遵守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殊合同,酒店會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通知客人支付違約金的義務,以遵守特殊合同。 -
如果客人在入住當天晚上8:00沒有到達(如果提前指定預計到達時間,已經過了兩個小時)沒有聯繫客人,酒店將留在酒店。合同可能會被客人視為取消。
取消酒店合同的權利
第七條
在下列情況下,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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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確認客人可能有違反法律法規、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習慣的規定時,或者當確認客人有同樣的行為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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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(a) 至 (c) 中的任何一項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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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ryokudan、Boryokudan 成員、Boryokudan 準成員或 Boryokudan 官員和其他反社會勢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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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團伙或團伙成員是控制業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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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官員被歸類為歹徒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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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客人發表的言論或行為給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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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提出暴力的住宿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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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客人被明確確定患有傳染病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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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您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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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過夜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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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您不遵守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物品(僅限於防火所需的物品)時,例如臥室內的煙草、對消防設備的惡作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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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協議的,對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住宿登記
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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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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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和職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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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外國人,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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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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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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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客人打算通過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十二條規定的費用,必須在登記時提前出示。上一段。
住宿房間使用時間
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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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可以從下午 3:00 到第二天早上 10:00 使用我們的客房。但是,如果您連續入住,則除了到達日期和離開日期外,您可以全天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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儘管有前款的規定,酒店可以接受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。在這種情況下,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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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 14:00,每人每小時 1,100 日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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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:00後,相當於房費的1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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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以前款以外的方式設定的房費金額
遵守使用規則
第十條
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。
營業時間
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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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,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、各地告示、客房服務目錄等中公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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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台收銀等服務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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宵禁 4:00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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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台服務時間為早上 6:00 至凌晨 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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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食(設施)服務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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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餐 7:00 am 至 9:00 am 客房用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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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規定的時間在必要和不可避免的情況下,可以臨時變更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。
支付費用
第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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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如附表1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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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住宿費等的支付,應於客人離店時或酒店要求時,以貨幣或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方式在前台辦理。酒店旁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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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,即使客人不是自願入住,也將收取住宿費。
酒店的責任
第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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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將賠償客人因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而造成的損失,或因客人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失。但是,如果不是博物館的原因,則不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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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的適當標記,但為了應對火災等,我們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。
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
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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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約定的客房,經客人同意,酒店應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下的其他住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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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本酒店無視前款規定而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,本酒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罰金的補償費,該補償費將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。但是,如果沒有理由責怪酒店無法提供客房,我們將不會支付賠償金。
存款處理等
第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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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在前台寄存的貨物、現金或貴重物品如有遺失、損壞或其他損壞,酒店將賠償損失,除非是不可抗力。但是,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,如果酒店要求聲明類型和價值而客人不這樣做,酒店將賠償最高200,000日元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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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客人攜帶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、現金或貴重物品,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壞等損壞,酒店將照辦,我將賠償損失。但是,如果客人沒有提前申報類型和價格,酒店將賠償最高200,000日元的損失。
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
第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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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,只有在抵達前酒店同意的情況下才會負責任地存放,並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客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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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人退房並確認主人身份後,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酒店的,酒店應與主人聯繫並要求說明。但是,如果沒有主人的指示或主人不明,則將其保存7天(包括發現之日),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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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兩款情形,酒店對賓客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,適用前條第一款的規定,同款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。前款情形的,依照本款的規定辦理。
停車責任
第十七條
客人使用酒店停車場時,無論車鑰匙押金,酒店均出租場地,不負責車輛的管理。但是,在管理停車場時,我們將對因我們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。
客人責任
第十八條
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,客人將需要向酒店賠償損失。
<住宿費等的細目分類(與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有關)
客人需支付的總金額 □ 住宿費 細目:基本住宿費(房費+早/晚餐)
□ 附加費用明細:附加飲料(早餐和晚餐以外的食品和飲料)和其他使用費 □ 稅費明細: a.消費稅
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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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住宿費以前台及客房內張貼的價目表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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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提供寢具和膳食的嬰兒免費。
處罰(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)
合同申請人數
取消日期 最多 14 人 15-99 人 100 人或更多
非夜間 100% 100% 100%
同一天 100% 100% 100%
前一天 40% 40% 40%
2 天前 20% 20%
3 天前 20% 20%
4-8 天前 10% 10%
9 天前 0% 0%
(筆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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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 是罰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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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合同天數縮短,無論縮短多少天,都將收取一天(第一天)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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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團體客人(15人以上)取消合同時,入住前10天(或該日之後受理申請之日),按客人人數的10%(分次)扣除。在某些情況下,將對被圍捕的人數收取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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